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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热搜网获悉,近日有市民反映,李沧区虎山路街道百通馨苑三区9号2单元加装电梯一事中,违规违法公示和审批,剥夺低楼层的知情权、表达权,置《宪法》和《民法典》于不顾。如果加装电梯对本单元或者整栋楼造成房屋安全危害(包括不仅限于地基下沉、墙壁裂缝、严重漏水等),住建局作为审核审批部门需要承担责任吗。
6月12日,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答复如下:
经我局核实,李沧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牵头部门未将此项目工程信息表发送至我局。
您反映的加装电梯审批和公示问题,根据《青岛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暂行办法》,“业主就加装电梯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书面协议后,应当携有关资料向所在区(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牵头部门提交项目登记申请。”根据《青岛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办理指南》,第二条第(二)项“实施主体应将加装电梯设计方案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本单元等潜在权益受损人对加装电梯事项或设计方案有意见的,可以向实施主体提出异议,双方自行协商处理异议。自行协商不成的,可以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辖区街道办事处反映,由其组织有关部门召开协调会议协商解决”。
建议您向李沧区加装电梯牵头部门以及相关街道办事处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