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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热搜网获悉,近日有市民反映,我就职于一家配餐公司,公司为某学校制作配送盒饭。公司在没有通知我和我沟通的情况下,直接擅自任命我为食品安全直接责任人并公示上墙,这种情况下,万一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我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6月5日,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答复如下:
根据《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依法配备与企业规模、食品类别、风险等级、管理水平、安全状况等相适应的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的岗位职责。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建立并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长效机制。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应当按照岗位职责协助企业主要负责人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企业任命了食品管理人员应该承担食品安全相关工作及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