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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热搜网获悉,近日有市民咨询,“公积金将统一按照青岛市最低的标准进行缴纳”是否合规,职工如何保障自己的权益。
11月6日,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党组书记、主任曹彦平答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其中,新参加工作职工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第二个月工资,新调入职工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首月工资。
单位为在职职工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是其法定义务,对于单位未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可提供劳动关系证明、收入证明等书面证据材料,向单位所在辖区公积金营业大厅现场投诉,符合立案条件的我们将依法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