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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工作实施方案发布

原创 文刀杰2020/09/24 22:13:56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 作者:青岛热搜网 7837 阅读 0 评论 41 点赞

青岛热搜网获悉,9月24日青岛市教育局通过官方渠道发布“青岛市教育局等5部门关于印发《青岛市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市教体局、民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场监管局,各民办学校、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等需遵照执行,方案明确: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并于2022年9月1日前完成分类登记工作

  青岛市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工作实施方案  

  为推动民办教育分类改革,促进我市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的通知》《山东省民办学校分类审批登记实施办法》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分类管理为突破口,创新体制机构,完善扶持政策,加强规范管理,提高办学质量,进一步调动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积极性,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

  二、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2017年9月1日前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本方案所称民办学校,是指我市行政区域内,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学校(含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

  三、分类登记

  (一)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并于2022年9月1日前完成分类登记工作。在完成分类登记前,民办学校按照原法人登记予以管理。

  (二)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自行对学校截至2017年9月1日前形成的财产进行清查,修订学校章程,申请换发办学许可证,完善登记手续,由机构编制或者审批部门登记,继续办学。修改后的章程报业务主管和法人管理机关备案。

  (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在业务主管机关和其他相关职能部门的指导下,由学校组织进行财务清算,依法明确各项财产的性质及权属,并交纳相关税费,办理新的办学许可证后,重新登记,继续办学。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享受相关税费减免、分期付款等优惠政策。经清算确认后的学校财产,除国有资产、财政投入、社会捐赠形成的资产等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外,其他应当全部用于重新登记后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办学。原民办学校的相关权利和义务由重新登记后的营利性民办学校享有和承担。变更后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办学条件不得低于现有民办学校。 

  (四)民办学校在分类选择后向审批机关申请换领备注载明“营利性”或“非营利性”的2019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审批机关依法做出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决定后,民办学校应及时将原办学许可证、法人登记证、印章交回审批机关处置。原办学许可证、法人登记证、印章若丢失无法交回的,申请人自行登报挂失后办理注销登记。

  (五)义务教育与非义务教育一体办学的民办学校,若非义务教育阶段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当进行学校分立,分立时优先保证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办学条件。分立后非义务教育阶段应符合现行独立办学条件,否则,应调减办学规模或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 

  四、财产处置

  (一)民办学校出资者出资确权的基准日为2017年8月31日。

  (二)2016年11月7日前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终止时,学校财产依法清偿后有剩余的,可按照“一地(校)一策”的原则,根据出资者的申请,综合考虑出资、取得合理回报情况、办学效益、社会声誉等因素,从剩余财产中给予出资者相应补偿和奖励。补偿和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扣除国有资产、财政投入、社会捐赠所形成资产后的剩余净资产额。

  五、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摸排登记。全面掌握现有民办学校的分类登记意愿, 对国家和省市民办教育改革有关政策进行广泛宣传和解读,为推动民办教育分类管理工作顺利实施奠定基础 (2020年9月至2020年10月) 。

  第二阶段:组织开展分类登记(2020年11月-2022年5月)。

  第三阶段:完成民办教育分类登记上报工作,并形成总结报告(2022年6月-2022年9月)。

  六、工作要求

  (一)市、区(市)教育、人社部门主要负责组织指导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工作,制定工作方案,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和摸排登记工作,指导民办学校做好财产清算(清查)等工作;编办主要负责符合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条件民办学校的登记工作;行政审批部门主要负责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换发及法人登记工作;民政、市场监管部门主要负责民办学校登记事项的监督管理工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有序地推进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现我市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二)各民办学校要按照国家、省市的要求,结合青岛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印发青岛市民办学校财务清算办法的通知》做好财产清算(清查)工作,依法明确土地、校舍、办学积累等财产的权属,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相关税费。

  (三)市教育局所属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成人中等专业学校由于办学条件、招生等原因,达不到规定办学要求,无法继续办学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管理权限变更办学层次,进行分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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